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4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87-02国内医疗纠纷处置的有关法律伴随国内经济规范和政治规范的改革,有关的法律规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是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表现。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需要,其他人都没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正由于有了法律的保障才得以进步和兴盛,人民的利益才有了保障。有关医疗损害鉴别的法律法规有不少,总的来讲,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二元化”问题,但没解决损害鉴别规范的“二元化”问题,大家对于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工作十分关注,关于医掌握能否参与医疗损害鉴别工作的争议常见存在[6]。
1国内医疗损害鉴别规范的进步简述
国内的医疗纠纷鉴别体制历程了几个阶段的进步,刚开始的鉴别体系很不健全,没一个统一的鉴别体系,事故病人及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十分容易见到;接着无统一鉴别体系的局面被打破,开始形成单一的鉴别体系,这一时期对于医疗纠纷案的处置有了肯定的经验,单一的体系形成,国内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别规范已经初具规模;到了第三阶段,双轨制的鉴别体系形成,这种体系的形成和进步历程了一个较长的过程,通过对过去规范问题的总结和健全,一个系统、全方位的医疗纠纷鉴别规范最后产生了,大家国家目前实行的医疗纠纷损害鉴别规范就是双轨制的鉴别规范[1]。
2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的特征
医疗损害发生了,病人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诉,然后有专门的职员来处置这一块纠纷案件。事情的处置有一个过程,同样的处置事情的着手点也是多种的。现在,在国内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的鉴别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医掌握组织的对医疗过程中病例记录是不是构成事故的鉴别,另一个是各种司法机构组织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不是存在失误的鉴别。这两个鉴别机构都有其各自的特征,总的来讲可以总结为医掌握可以随时进行鉴别,而司法机构只有在诉讼成立时才能进行鉴别,下面对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的具体特征进行剖析[2,5]:
2.1鉴别程序的规范与出庭作证问题事情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同样的医疗损害的鉴别需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在《条例》中有规定,医掌握开出的鉴别书需要对鉴别的程序过程进行书面的说明,国家卫生部将对这一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相对于司法鉴别来讲,医掌握鉴别对于程序的需要愈加规范化和全方位,如医掌握可以召开医患双方之间的鉴别会议,医患双方可以充分的说明我们的看法和立场,医掌握的鉴别成员都有肯定的医学专业常识。总的来讲,医掌握在鉴别程序上职员更具优势,且鉴别程序相对透明和公开,但缺点就是医掌握的这类专业鉴别职员极少出庭作证,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鉴别结果不适合被采纳。而司法鉴别机构的鉴别人出庭作证是他们的义务,虽然存在利益性且其公正性也遭到质疑,但出庭作证的鉴别结果更容易被法院同意。
2.2鉴别结论的形成与鉴别职员的签字问题医掌握进行医疗事故鉴别时,由医掌握的专家组织起来一块进行鉴别。鉴别的职员较多,在最后的鉴别结果上采取合议制的办法对有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一致赞同的结果形成鉴别结论。司法鉴别则是采取负责人的规范,负责人需要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别结论。在鉴别结论的形成上,医掌握由于没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因此其鉴别的公正性没司法鉴别的强有力。司法鉴别完成后,负责人会在文书上签名,也就是说鉴别人对形成的鉴别结论负责。医掌握的鉴别由于是合议制的鉴别,因此在医疗事故的鉴别文书上没鉴别专家的签名,如此就不可以作为证据出目前法庭上。但现在国内的状况是没专家签名的文书依旧可以作为证据而被采纳,对其真假的鉴别力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3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的合法性
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的合法性是由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与具备效应的文件决定的,具体剖析如下[3,5,7]:
3.1医掌握从事损害鉴别的合法性有法律依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推行工作的公告》对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工作有明确的态度,文件中指出各级医掌握要继续履行鉴别职责,对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依法进行鉴别。在地方,除去贯彻国家总的法律方针外,结合各区域的进步特征,对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工作有不一样的具体需要,但都是在法律法规上对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提供了依据。
3.2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的合法性有专业依据医掌握的职员都是医学范围的专家,这类专家包含每个科室,因此对于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医掌握都有专业的医疗职员进行鉴别。而且医掌握对专家的选择条件是很严格、公正的,可以进入医掌握的专家在我们的范围都是在高级职称以上,他们的专业水平毋庸置疑,在对医疗损害的认识及判断上具备非常不错的经验。由于每一个职员都是医学专业常识广泛的医学界人士,因此医掌握的专家库很广泛,在选择职员进行鉴别工作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每一个鉴别职员的实力都是顶尖的。
4现在医疗损害鉴别存在的问题及健全的手段
存在问题是不可防止的,大家需要做的就是不断去解决问题、将事物往更好的方向进步。现在医疗损害的鉴别无论是司法鉴别还是医掌握鉴别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司法鉴别最主要的就是“二元化”问题依旧存在,健全的手段将是围绕着打造“一元化”的鉴别主体考虑。医掌握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少的,具体的又包含鉴别主体及客观的鉴别程序等方面。在鉴别主体上,医掌握的行政色彩过于明显,这是由医掌握本身的成员组成决定的;医掌握的鉴别结论形成采取的合议制的规范,文书没专家的签名,这在一定量上限制了被鉴别人辨别真假的权利;除此之外职员虽然是医学专家,但法律常识相对缺少。在客观的鉴别程序上,虽然医掌握较司法鉴别更规范,但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如职员回避规范不足,听证程序不健全、不科学,医掌握的鉴别是集体鉴别较司法鉴别缺少客观性和科学性。针对这类存在的问题,需要做的方面不少,但总的来讲医掌握应该维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健全鉴别职员的选拔规范,加大医疗损害鉴别监督规范的打造和健全与对鉴别结论的确立、鉴别建议等采取愈加可信的处置办法等[4,6]。
5结语
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的鉴别历程了一个长期的进步过程,虽然现在还存在一些缺点,但医掌握从事医疗损害鉴别工作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医疗纠纷频发的今天,医掌握的医疗损害鉴别工作也发挥着愈加要紧有哪些用途,对保持国内医疗卫生范围的秩序也起着积极有哪些用途。